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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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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沈阳市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审核制度
来源:沈阳市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3年09月01日


为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规范政务信息公开前的审查工作,保障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在政务信息公开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抓好网站对外信息发布,结合我局实际,制定网站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如下:

第一条 网站发布的任何信息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国家政策、法规规定。

第二条市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审查领导工作。局办公室具体负责政务公开审查的日常工作,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开展审查并履行审查审批手续确保网上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坚决禁止违规信息上网。

第三条 局办公室应当做好网站内容保障工作,各处室每月应报送信息2条,包括工作动态、部门文件、政策解读、政务公告等内容。及时更新网站信息。根据网站栏目内容设置,网站信息要及时更新,栏目相关内容信息由各处室负责报送,网站管理员负责整理发布。

第四条 加强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各处室发布的信息须处室负责人把关签字,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才能发布,本着“谁报送、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的原则,认真做好信息公开审核。

第五条 网络管理员对网站发布的信息资料进行登记并存档,未经相关领导审核的信息不得发布。

第六条 所以个人不得制作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条 多个部门共同形成的政务信息拟公开时,应由牵头部门负责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报送行政办公室进行审查,予以公开。

条 拟公开的政务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脱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市应急管理局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经审查,确定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公开后会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务信息,依法不应公开。

第十条 违反本制度,对公开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的,追究直接责任者和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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