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沈阳市应急管理局官网!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open -
沈阳市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沈阳市应急管理局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来源:沈阳市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3年09月30日


为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工作,保障我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推进依法行政, 提行政效能,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沈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着力打造阳光政府、透明政府。

二、机构职责

办公室负责市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1、具体承办市应急管理局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2、维护和更新市应急管理局公开的政府信息;

3、组织编制市应急管理局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4、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5、建立并维护政府信息公开沟通渠道,为申请人向市应急管理局申请信息公开提供便利;

6、市应急管理局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三、公开形式

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主动公开主要依托市应急局信息公开平台进行网上公开,同时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点,方便公民、法人查询。

四、保密审查

各处室在制作政府信息时,应当确定公开属性,标明主动公开、不予公开或依申请公开,未标明的,办公室不予用印。局办公室定期汇总市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制作《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保密审查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拟定公开意见,各处室责任人审核后,经分管领导审批后,予以公开。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对于确定公开属性需重点把握以下几点:

1、公开后可能对国防、外交、国家安全、领土完整、民族团结等国家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不予公开;

2、公开后可能影响重大经济金融政策的有效实施、信息安全或者造成经济金融市场异常波动的信息不予公开;

3、经地方同级人民政府确认,公开后可能在一定范围内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或者涉及民族、宗教、侨胞等事项公开后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信息不予公开。

4、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和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

5、不得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涉及他人身份、通讯、健康、婚姻、家庭、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6、市应急管理局内部的工作流程、人事管理、后勤管理等有关市应急管理局内部事务的信息,可不予公开。

7、市应急管理局在行政决策过程中形成的内部讨论记录、过程稿,以及行政机关之间的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信息,公开后可能会影响公正决策或者行政行为正常进行的,可不予公开。

五、主动公开内容

1、市应急管理局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市应急管理局的职责、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姓名;

3、市应急管理局领导信息;

4、市应急管理局文件;

5、市应急管理局年度工作报告、工作任务分解及督查信息;

6、市应急管理局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及其他会议信息;

7、市应急管理局政策规定、应急预案、业务工作等;

8、市应急管理局工作制度;

9、市应急管理局财政预决算、三公经费信息;

10、市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招考、录用、任职信息;

11、市应急管理局工作动态等;

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六、依申请公开

市应急管理局依申请公开件主要通过信件(含寄给局长中标注信息公开字样的信件)、网络平台(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网上依申请公开入口)、电子邮件和当面提出等四种途径受理,由局办公室专人负责接收、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

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已经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查阅、复制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属于可以公开的,直接向申请人提供所申请的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不属于市应急管理局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市应急管理局的名称、联系方式;

6、市应急管理局已就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向市应急管理局重复提出相同或者相似申请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政府信息已经移交市档案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市应急管理局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9、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提出咨询要求,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市应急管理局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10、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市应急管理局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市应急管理局应当告知获取的途径。

11、市应急管理局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得提供重新搜集、制作或者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信息。

12、市应急管理局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市应急管理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或者逾期不予答复,但市应急管理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13、市应急管理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14、市应急管理局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沈阳市应急管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流程图.docx




主办单位:沈阳市应急管理局     【网站地图】
联系电话:024-86589619 版权所有:沈阳市应急管理局
网站识别码:2101000037 ICP备案号:辽ICP2021004675号 公安机关备案号:21011999001-01636
技术支持单位:沈阳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沈阳市信息中心、沈阳市信用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