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024-86589619 版权所有:沈阳市应急管理局
网站识别码:2101000037 ICP备案号:辽ICP2021004675号

技术支持单位:沈阳市信息中心(沈阳市信用中心)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辽宁省安全生产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辽安监执法〔2011〕13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有关规定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三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核查处理、谁奖励”的原则,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核查、奖励等相关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等举报方式。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应急管理部门所监管行业、领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判定,依据重大事故隐患定义,参照《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一〔2017〕98号)的规定认定。
其他行业和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
第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对举报属于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及冶金等工贸行业领域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且以应急管理部门作为执法主体的案件,经查证属实,对举报人实施奖励,奖金从同级财政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中列支。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和奖励数额,见附件《沈阳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奖励标准》)。
对于举报《奖励标准》规定以外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对举报事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或者移送本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核查处理。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从其规定。
第六条 安全生产举报实行实名举报,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通讯联系方式等信息。
举报人可以通过应急管理部门举报投诉电话“12350”、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公开举报电话,或者以微信、电子邮件、书信、传真、走访面谈等方式举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举报人不得采取违法行为或者危险方式收集有关证据。举报人违法收集证据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举报人在违法收集证据过程中危及人身安全、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其他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捏造、歪曲事实,意图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的,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法律责任。
第七条 应急管理部门接受举报,实行首接负责制。举报事项属于职责范围且符合《奖励标准》规定情形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受理后,属于本级核查范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开展举报核查处理工作;属于下级应急管理部门核查范围的,应当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按照有关规定交办核查。对于交办事项,下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开展举报核查处理工作。
举报投诉事项应当自确定承办单位之日起60日内办结。因情况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直接核查处理下级应急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也可以将本级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事项指定下级应急管理部门核查处理,下级应急管理部门核查处理结束后应当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第八条 负责举报受理、核查处理等事项的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的姓名、住址、电话、有关案情及接受奖励等情况;核实情况时,不得暴露举报人的身份。
第九条 举报受理或者办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伪造举报材料骗取举报奖金或者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者举报查处工作推诿、敷衍、拖延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举报人身份或者举报材料泄漏,给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故意泄漏举报人身份或者举报材料的;
(五)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十条 市应急管理部门提倡和鼓励通过微信(沈阳市安全生产投诉举报)进行举报。举报人根据提示填写有关信息,具备条件的应同时上传有关照片、视频等证据材料。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领取奖金。逾期未领但能够说明正当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奖金领取时间,但延长的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领奖权利。
奖金可以以现金或者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以现金方式支付的,由举报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的,由举报人提供与举报人姓名一致的银行帐号,并凭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办理奖金签收手续;委托他人领取奖金的,应提供举报人和受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委托书。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举报奖金:
(一)匿名举报或者不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
(二)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或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应急管理部门已经发现且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的;
(三)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举报的;
(四)应急管理部门认为不应当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负责核查处理的主管部门或单位给予第一个做出有效举报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同一举报人对同一事项分别在不同主管部门或单位等进行举报的,由核查处理的主管部门或单位按其规定对应所举报事项给予奖励,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第十三条 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一月份将上一年度本部门举报奖金的发放情况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印发的有关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沈阳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标准(试行)
类别 |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 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具体情形 | 奖励数额 |
举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 |
(一)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1.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2.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3.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4.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5.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6.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7.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8.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9.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10.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11.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12.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13.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14.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15.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 16.工(库)房内、外部安全距离不足,防护屏障缺失或者不符合要求。 17.防静电、防火、防雷设备设施缺失或者失效。 18.擅自改变工(库)房用途或者违规私搭乱建。 19.工厂围墙缺失或者分区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 20.中转库、药物总库和成品总库的存储能力与设计产能不匹配。 21.生产经营的产品种类、危险等级超许可范围或者生产使用违禁药物。 22.分包转包生产线、工房、库房组织生产经营。 | 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其中,属于尚不构成违法、依法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重大事故隐患,按照3000元标准进行奖励。 |
类别 |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 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具体情形 | 奖励数额 |
举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 | 23.一证多厂或者多股东各自独立组织生产经营。 24.许可证过期、整顿改造、恶劣天气等停产停业期间组织生产经营。
(三)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 25.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 26.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27.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28.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29.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30.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3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32.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33.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四)使用液氨制冷的行业领域 34.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35.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
(五)有限空间作业相关的行业领域 36.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六)冶金行业 37.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38.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炼钢厂在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 39.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按国家标准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 40.冶炼、熔炼、精炼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积水,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金属铸造、连铸、浇铸流程未设置铁水罐、钢水罐、溢流槽、中间溢流罐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 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其中,属于尚不构成违法、依法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重大事故隐患,按照3000元标准进行奖励。 |
类别 |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 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具体情形 | 奖励数额 |
举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 | 41. 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 42.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及温度监测,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 43.煤气柜建设在居民稠密区,未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附属设备设施未按防火防爆要求配置防爆型设备;柜顶未设置防雷装置。 44.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45.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置可靠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 46.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未设置可靠的切断装置;车间内各类燃气管线,在车间入口未设置总管切断阀。
(七)有色行业 47.吊运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 48.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吊运影响范围内。 49.铜水等高温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非生产性积水;熔体容易喷溅到的区域,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 50.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铸造、浇铸流程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51.高温工作的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炉窑、铸造机、加热炉及水冷元件未设置应急冷却水源等冷却应急处置措施。 52.冶炼炉窑的水冷元件未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差检测及报警装置;未设置防止冷却水大量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如:快速切断阀等)。 53.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 54.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烧嘴等燃烧装置,未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快速切断阀,以切断煤气(天然气)。
(八)建材行业 55.水泥工厂煤磨袋式收尘器(或煤粉仓)未设置温度和一氧化碳监测,或未设置气体灭火装置。 56.水泥工厂筒型储存库人工清库作业外包给不具备高空作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承包方且作业前未进行风险分析。 57.燃气窑炉未设置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或易燃易爆气体聚集区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58.进入筒型储库、磨机、破碎机、篦冷机、各种焙烧窑等有限空间作业时,未采取有效的防止电气设备意外启动、热气涌入等隔离防护措施。
| 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其中,属于尚不构成违法、依法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重大事故隐患,按照3000元标准进行奖励。 |
类别 |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 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具体情形 | 奖励数额 |
举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 | 59.玻璃窑炉、玻璃锡槽,水冷、风冷保护系统存在漏水、漏气,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九)机械行业 60.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熔炼炉、熔融金属吊运和浇注影响范围内。 61.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铸造起重机技术条件,或驱动装置中未设置两套制动器。吊运浇注包的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等零件,未进行定期探伤检查。 62.铸造熔炼炉冷却水系统未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检测报警装置,没有设置防止冷却水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 63.天然气(煤气)加热炉燃烧器操作部位未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或燃烧系统未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安全装置。 64.涂装调漆间和喷漆室未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十)轻工行业 65.食品制造企业涉及烘制、油炸等设施设备,未采取防过热自动报警切断装置和隔热防护措施。 66.白酒储存、勾兑场所未规范设置乙醇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67.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业燃气窑炉未设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或易燃易爆气体聚集区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68.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炉、窑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出现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 69.喷涂车间、调漆间未规范设置通风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十一)纺织行业 70.纱、线、织物加工的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工艺的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媒炉等未与生产加工、人员密集场所明确分开或单独设置。 71.保险粉、双氧水、亚氯酸钠、雕白粉(吊白块)等危险品与禁忌物料混合贮存的;保险粉露天堆放,或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等措施。
(十二)烟草行业 72.使用液态二氧化碳制造膨胀烟丝的生产线和场所,未设置二氧化碳浓度报警仪、燃气浓度报警仪、紧急联动排风装置。
(十三)商贸行业 73.在房式仓、筒仓及简易仓囤进行粮食进出仓作业时,未按照作业标准步骤或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作业。
(十四)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74.安全出口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要求。
| 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其中,属于尚不构成违法、依法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重大事故隐患,按照3000元标准进行奖励。 |
类别 |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 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具体情形 | 奖励数额 |
举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 | 75.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76.相邻矿山的井巷相互贯通。 77.没有及时填绘图,现状图与实际严重不符。 78.露天转地下开采,地表与井下形成贯通,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79.地表水系穿过矿区,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防治水措施。 80.排水系统与设计要求不符,导致排水能力降低。 81.井口标高在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未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82.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或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 83.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矿山关键巷道防水门设置与设计要求不符。 84.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山,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采取防火措施。 85.在突水威胁区域或可疑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进行探放水。 86.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87.开采错动线以内存在居民村庄,或存在重要设备设施时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88.擅自开采各种保安矿柱或其形式及参数劣于设计值。 89.未按照设计要求对生产形成的采空区进行处理。 90.具有严重地压条件,未采取预防地压灾害措施。 91.巷道或者采场顶板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支护措施。 92.矿井未按照设计要求建立机械通风系统,或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93.提升系统的防坠器、阻车器等安全保护装置或信号闭锁措施失效;未定期试验或检测检验。 94.一级负荷没有采用双回路或双电源供电,或单一电源不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需要。
(十五)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 95.地下转露天开采,未探明采空区或未对采空区实施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96.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97.未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或分层的方式进行开采。 98.工作帮坡角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或台阶(分层)高度超过设计高度。 99.擅自开采或破坏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和挂帮矿体。 100.未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稳定性进行评估。 101.高度200米及以上的边坡或排土场未进行在线监测。 102.边坡存在滑移现象。 103.上山道路坡度大于设计坡度10%以上。
| 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其中,属于尚不构成违法、依法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重大事故隐患,按照3000元标准进行奖励。 |
类别 |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 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具体情形 | 奖励数额 |
举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 |
104.封闭圈深度30米及以上的凹陷露天矿山,未按照设计要求建设防洪、排洪设施。 105.危险级排土场。
(十六)尾矿库 106.库区和尾矿坝上存在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开采、挖掘、爆破等活动。 107.坝体出现贯穿性横向裂缝,且出现较大范围管涌、流土变形,坝体出现深层滑动迹象。 108.坝外坡坡比陡于设计坡比。 109.坝体超过设计坝高,或超设计库容储存尾矿。 110.尾矿堆积坝上升速率大于设计堆积上升速率。 111.未按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坝体稳定性进行评估。 112.浸润线埋深小于控制浸润线埋深。 113.安全超高和干滩长度小于设计规定。 114.排洪系统构筑物严重堵塞或坍塌,导致排水能力急剧下降。 115.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 116.多种矿石性质不同的尾砂混合排放时,未按设计要求进行排放。 117.冬季未按照设计要求采用冰下放矿作业。
(十七)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18.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119.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120.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121.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其他依法依规应认定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
| 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其中,属于尚不构成违法、依法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重大事故隐患,按照3000元标准进行奖励。 |
类别 | 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具体情形 | 奖励数额 |
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 1.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 (不含3人) | 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 |
2.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不含10人) | 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 |
3.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不含30人) | 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 |
4.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 | 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 |
类别 | 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 | 奖励数额 |
举报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
1.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矿山和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 2.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3.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4.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5.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 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50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其中,属于依法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500元标准进行奖励。 |
沈阳市应急管理局举报投诉办理机构
办公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55号
办公时间:9:00—11:30 13:00—17:3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12345
邮箱:12350@shenyang.gov.cn
信件标题内容 | 承办单位 | 诉求时间 | 受理来源 | 办理状态 | 满意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