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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决定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各区、县(市)应急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通知书》(沈政规审〔2026〕33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经研究决定废止《沈阳市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规定》(沈应急发〔2023〕62号)等四件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
废止的文件自通知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特此通知。
附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沈阳市应急管理局
2026年4月29日
附件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1 | 沈阳市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规定 |
2 | 关于印发<沈阳市石油天然气开采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
3 | 沈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和奖励管理制度>的通知 |
4 | 沈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沈阳市防震减灾科学传播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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