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沈阳市应急管理局官网!
您的位置:首页 > 时政资讯 > 应急要闻
时政资讯
- open -
通知公告 应急要闻
新修订《沈阳市安全生产条例》10月1日起施行,设立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指导重点行业安全生产
来源:沈阳市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4年09月25日

突出安全生产委员会作用可以根据本地区重点行业、领域特点,设立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指导协调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新修订的《沈阳市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沈阳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7月3日修订,经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7月30日批准,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主要针对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职责还需进一步理顺,安全生产协调机制需要进一步健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仍有差距,安全生产信息共享、资源共用、相互配合不够等问题进行修订。

一是压实“三管三必须”要求按照综合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以及支持保障部门,分类规范不同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二是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统一领导和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委员会作用,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安全生产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重点行业、领域特点,设立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指导协调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三是进一步细化规定企业主体责任。增加了对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等内容。

四是减轻小微企业管理负担、明确培训档案保存期限。针对小微企业管理的实际需求,规定小型、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针对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制定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减轻中小微企业管理负担。明确企业安全生产培训档案的保存期限,改变了长期以来企业档案保存时间要求模糊和执法标准不明确的问题。

五是新增应急救援信息化建设的内容。为适应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发展需求,规定了推进应急救援信息化建设,完善包含救援队伍、救援装备和物资、救援专家等信息在内的数据库等相关内容


主办单位:沈阳市应急管理局     【网站地图】
联系电话:024-86589666 版权所有:沈阳市应急管理局
网站识别码:2101000037 ICP备案号:辽ICP2021004675号 公安机关备案号:21011999001-01636
技术支持单位:沈阳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沈阳市信息中心、沈阳市信用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