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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沈阳市应急管理局“10·14”陈某等人危险作业案
2024年10月,沈阳市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匿名举报,反映沈阳市新民市繁荣六路附近生产农药中间体的非法窝点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沈阳市应急管理局立即派出执法人员对该非法窝点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非法窝点主要负责人陈某等人在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等资质的情况下,违规储存大量危险化学品(液氯2.4吨、苯胺2.6吨、硫酸 50吨、二氯苯1.8吨);厂房西侧50米为员工宿舍,生产车间、原料仓库为非甲类库房且不具备任何安全条件,存在储存的生产原料液氯挥发的氯气和多种危废气体外溢、多类危险化学品原料泄露等重大事故隐患。生产过程中涉及氧化反应和氯化反应两类危险工艺,均需对危险化学品进行高温高压处理,该非法窝点既没有经过培训的特种作业人员进行操作,也没有按照标准安装监控、报警、防护等安全设备,一旦发生泄漏或爆炸,极易引发火灾、爆炸等生产安全事故,对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形成了巨大的威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的规定。
处罚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沈阳市应急管理局将陈某等人以涉嫌危险作业罪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组织相关部门对该非法窝点进行全面排查,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关闭拆除生产设备,消除事故隐患。
二、沈阳市苏家屯区应急管理局对辽宁某化工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5年1月16日,沈阳市苏家屯区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线索,立即派出执法人员对辽宁某化工有限公司在沈阳市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院内借用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辽宁某化工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60吨氨水)储存在专用仓库内。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情况: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51裁量阶次A,苏家屯区应急管理局对辽宁某化工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8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沈阳市经开区应急管理局对沈阳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5年2月17日,沈阳市经开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沈阳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将112桶18kg装稀释剂(其含二甲苯35%-40%,为危险化学品)存放在不具备安全存储条件的货场内。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情况: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51裁量阶次A,经开区应急管理局对沈阳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1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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