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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沈阳市应急管理局对辽中区某烟花爆竹经销处负责人郭某危险作业行刑衔接案
2025年1月7日,根据群众举报,沈阳市应急管理局对沈阳市辽中区某烟花爆竹经销处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治违专项核查。现场查获C、D类个人燃放烟花爆竹1000余箱以及B类专业人员燃放烟花爆竹40余箱。超出该经销处许可的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范围(许可限量300箱),郭某对其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事实供认不讳,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场所周边均为民房,不具备安全储存条件,安全距离严重不足,存在重大现实风险和事故隐患。处理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十三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并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构成危险作业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以及《沈阳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沈阳市应急管理局启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程序,依法将郭某涉嫌危险作业罪案移送沈阳市公安局辽中分局刑事立案。按照《沈阳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沈阳市应急管理局奖励举报人3000元。
案例二:沈阳市于洪区应急管理局对沈阳某家具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5年4月16日,于洪区应急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派出执法人员对沈阳某家具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使用的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和喷漆间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处理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46、裁量阶次A,于洪区应急管理局对沈阳某家具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按照《沈阳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相关规定,于洪区应急管理局奖励举报人3000元。
案例三:沈阳市法库县应急管理局对法库县某加油站行政处罚案
2025年5月28日,法库县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某加油站卸油过程中存在违反操作规程的违法行为,法库县应急管理局派出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实,卸油员杨某指认5月26日晚卸油过程中卸油人员未穿防静电服、防静电鞋,卸油作业现场未设置隔离警示标识。经法库县应急管理局调查核实,群众举报情况属实。处理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 第4.2条、第5.2.4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序号3、裁量阶次A,法库县应急管理局对加油站作出罚款人民币1.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卸油员杨某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按照《法库县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法库县应急管理局奖励举报人1950元。
案例四:沈阳市于洪区应急管理局对沈阳某广告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5年5月14日,于洪区应急管理局根据群众匿名举报线索,派出执法人员对沈阳某广告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车间内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作业情况。执法人员对该违法行为进行了进一步核实,经查该企业有一名电气焊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处理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26、裁量阶次A,于洪区应急管理局对沈阳某广告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沈阳市经开区应急管理局对沈阳某烟花销售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5年6月14日,经开区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匿名举报,反映沈阳某烟花销售有限公司超范围、超量经营烟花爆竹,经开区应急管理局立即派出行政执法人员对沈阳某烟花销售有限公司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治违专项核查。现场查获C、D类个人燃放烟花爆竹337箱,B类专业人员燃放烟花爆竹28余箱。超出该公司许可的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范围(许可限量300箱)。处理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89 裁量阶次A、序号192 裁量阶次A,经开区应急管理局对沈阳某烟花销售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3.8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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