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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沈阳市应急管理局对某加油站行政处罚案2025年6月25日,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沈阳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加油站进行检查,现场发现2名加油员上岗时未按规定穿防静电工作鞋(该单位未为2名从业人员提供防静电工作鞋)。 处罚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55号裁量阶次A,沈阳市应急管理局对某加油站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沈阳市铁西区应急管理局对沈阳某网约车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2025年5月8日,铁西区应急管理局收到铁路公安机关移交的沈阳某网约车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私自开设橇装加油站的案件线索,执法人员对该违法行为进行了进一步调查核实。经查,该企业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情况下,以网约车公司内部车辆加油为名,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 处罚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02裁量阶次A,铁西区应急管理局对沈阳某网约车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作出给予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汽油2.7吨,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64元,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沈阳市辽中区应急管理局对某加油站行政处罚案 2025年2月9日,辽中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执法人员,并聘请专家到辽中区某加油站现场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加油站已安装环保油气回收系统,可监控整个站区油气泄露情况,汽油加油机内已安装浓度报警装置(该装置具有报警功能,与站房内报警终端连接),该台报警装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第4.5条规定,该加油站存在在加油作业区内允许客户使用手机支付且加油作业区内未按照行业标准设置可燃气体声光报警装置。 处罚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38裁量阶次A,辽中区应急管理局对某加油站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沈阳市新民市应急管理局对某加油站行政处罚案 2025年5月28日,新民市应急管理局接到举报线索,某加油站存在加油员未穿防静电鞋直接向塑料桶内直接加油,卸油期间未使用静电释放措施、未设置警示牌问题。5月29日,新民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经现场检查、调取监控和调查询问进行核实,存在以下问题:加油员陈某加油时未穿防静电鞋直接向塑料桶内直接加油;卸油作业时未使用静电接地报警器; 卸油作业时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处罚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3裁量阶次B、序号37裁量阶次A,新民市应急管理局对某加油站作出合并罚款人民币27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沈阳市法库县应急管理局对法库县某加油站行政处罚案2025年8月13日,法库县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法库县某加油站加油员在加油过程中存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违法行为。2025年8月14日,执法人员到某加油站对两名加油员未穿防静电服和防静电鞋进行加油作业的情况进行现场核实,通过询问站长朱某及调取监控录像,2025年8月13日两名加油员未穿防静电服和防静电鞋进行加油作业的情况属实。 处罚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 第4.2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序号3裁量阶次B,法库县应急管理局对某加油站作出罚款人民币16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加油站站长朱某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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