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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沈河区应急管理局对沈阳某工贸有限公司超许可范围经营行政处罚案
2026年2月9日,沈河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派出执法人员对沈阳某工贸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沈阳某工贸有限公司超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违法经销石油醚和亚硫酸氢钠两种危险化学品。
处罚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02裁量阶次A,沈河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5万元,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铁西区应急管理局对沈阳某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6年3月31日,铁西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派出执法人员对沈阳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被沈阳某气体有限公司授权为代理人,代表沈阳某气体有限公司销售危险化学品相关事宜。但沈阳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且未被沈阳某气体有限公司授权。高某某利用个人与沈阳某气体有限公司的代理授权书,以沈阳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签订了两份框架合同,从沈阳某气体有限公司进货,向国能某发电有限公司销售危险化学品(瓶装氧气、氮气、二氧化碳、氩气等),属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
处罚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参照《沈阳市应急管理行政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及指导标准》序号105裁量阶次A,铁西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99万,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沈北新区应急管理局对沈阳某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6年2月4日,沈北新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派出执法人员对沈阳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沈阳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违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氮气、氦气)。
处罚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02裁量阶次A,沈北新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12万元,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经开区应急管理局对沈阳某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6年2月2日,经开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派出执法人员对沈阳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沈阳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曹家社区浑河七街附近的厢式货车内设有撬装加油机,为其他车辆进行加油(汽油),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或专用场地内。
处罚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51裁量阶次A,经开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浑南区应急管理局对辽宁某氢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6年2月6日,浑南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公安部门提供线索,派出执法人员对辖区内东湖街道小李相村一处厂房开展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危险化学品(甲醇)10吨。经核查,辽宁某氢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借用该处厂房存放公司供暖用甲醇燃料,该厂房不符合危险化学品储存专用仓库建设标准。
处罚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51裁量阶次A,浑南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于洪区应急管理局对沈阳某化工商行行政处罚案
2026年3月17日,于洪区应急管理局根据街道上报线索,派出执法人员对沈阳某化工商行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企业未将危险化学品氢氧化钠、次氯酸钠(共8.3吨)储存在专用仓库内。
处罚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51裁量阶次A,于洪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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