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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沈阳市铁西区应急管理局对沈阳某化工材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6年6月9日,铁西区应急管理局收到沈阳市应急管理局移交危化领域线索,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平台推送沈阳某化工材料有限公司存在过氧化工艺异常。接到线索后该局派出执法人员对沈阳某化工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发现该公司于2026年1月8日向常州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销售规格型号为Trigonox BPIC-CP75(主要成分:过氧异丙基碳酸叔丁酯)的危险化学品引发剂,销售金额20219.47元(不含税额);2026年3月13日向常州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销售规格型号为Trigonox 122-CH80、Trigonox BPIC-CP75(主要成分分别为1,1-二叔戊过氧基环己烷、过氧异丙基碳酸叔丁酯)的危险化学品引发剂,销售金额91667.26元(不含税额);2026年4月13日向常州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销售规格型号为Trigonox BPIC-CP75(主要成分:过氧异丙基碳酸叔丁酯)的危险化学品引发剂,销售金额80877.88元(不含税额)。以上三次销售合计违法所得人民币192764.61元,该公司所销售的上述危险化学品超出所持有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
处罚情况:上述行为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参照《沈阳市应急管理行政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及指导标准》序号105裁量阶次B,铁西区应急管理局对沈阳某化工材料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92764.61元,罚款人民币13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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