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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公布5起2023年行刑衔接执法典型案例
来源:沈阳市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3年10月09日
为进一步推动各地查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打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办案,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辽宁省应急管理厅现发布5起安全生产领域行刑衔接执法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消除重大风险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一:沈阳市大东区应急管理局对昊悦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行刑衔接案
2023年2月28日,沈阳市大东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沈阳奇昊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昊悦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沈阳奇昊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厂区内有光伏施工作业项目,经现场核验,昊悦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16张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为伪造证件。昊悦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李广涉嫌买卖、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理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昊悦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及相关人员构成刑事犯罪,大东区应急管理局与大东区人民检察院进行对接,启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程序,依法以买卖伪造国家证件罪移交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刑事立案。
案例二:沈阳市应急管理局对李铁利、李智危险作业、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行刑衔接案
2023年1月11日,沈阳市应急管理局与市检察院、市公安局联合对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民屯附近的非法加油点开展打非治违行动,现场抓获正在加油的违法犯罪嫌疑人1人,分别发现容积为14.9立方米、8立方米的油槽车各一辆、加油设备两套、柴油14吨,对周边工厂、居民及电力设施构成重大现实安全隐患。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处理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及《沈阳市安全生产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移送程序规定(试行)》、《沈阳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规定,沈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法查封扣押的油槽车、加油设备及油槽车内的柴油等涉案物品,以非法经营罪和危险作业罪对接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启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程序,依法移交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立案。
案例三:沈阳市应急管理局对张艳丰危险作业行刑衔接案
2023年3月23日,沈阳市应急管理局联合沈阳市公安局对张艳丰非法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地点开展联合突击检查。经查,张艳丰在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当地村庄内的一处民宅经营汽油、柴油。执法人员现场查实张艳丰存在非法销售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同时查获油槽车1辆、改装面包车2辆、加油设备2套,汽油0.2吨,柴油4吨,对周边居民、设施构成重大现实安全隐患。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和第二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处理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及《沈阳市安全生产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移送程序规定(试行)》、《沈阳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规定,沈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法查封扣押的油槽车、加油设备及柴油等涉案物品,以非法经营罪和危险作业罪对接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启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程序,依法移交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刑事立案。
案例四:沈阳市新民市应急管理局对新民市东城街远东氧气乙炔经销站违法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和危险作业行刑衔接案
2023年2月16日,沈阳市新民市应急管理局对新民市东城街远东氧气乙炔经销站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该经销站仓库内在不具备库存储条件情况下存储氩气瓶、氧气瓶、乙炔瓶等危险化学品,并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经营活动,对周边工厂、居民构成重大现实安全隐患。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和第二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处理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新民市应急管理局依法查封扣押氩气瓶、氧气瓶、乙炔瓶等涉案物品,以非法经营罪和危险作业罪对接新民市人民检察院,启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程序,依法移交新民市公安局刑事立案。
案例五:辽阳市文圣区应急管理局对杨学文危险作业行刑衔接案
2023年2月26日,辽阳市文圣区应急管理局接到小屯镇人民政府报告,辖区存在疑似进行非法从事乙炔气体生产经营活动,文圣区应急管理局立即对举报地点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负责人杨学文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从事乙炔气体生产经营活动,生产车间内乙炔发生器非全密封结构,乙炔生产设施未设置温度、液位、压力、切断等计量控制报警联锁系统,未设置贮气柜,现场使用塑料袋收集乙炔气体,现场车间内存有200公斤剩余原料电石,车间地面有积水坑,对周边工厂、居民构成重大现实安全隐患。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的规定。
处理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文圣区应急管理局依法查封扣押反应釜、气泵、过滤器、乙炔钢瓶、运输汽车等涉案物品,以危险作业罪启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程序,依法移交辽阳市公安局文圣分局刑事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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