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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平县郝官屯乡齐屯村采石场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缺少安全警示标志和未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案
来源:沈阳市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1年08月0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康平县郝官屯乡齐屯村采石场

法定代表人姓名:

李方庆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729

处罚事由:

未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缺少安全警示标志;未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且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等。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第五项,第九十六条第一项,参照《沈阳市应急管理局行政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及指导标准》序号3、8、15

处罚结果:

分别罚款人民币叁万柒仟伍佰元、贰万元、叁万柒仟伍佰元,合计人民币玖万伍仟元。

处罚机关:

沈阳市应急管理局

当前状态:

正常

处罚事项案件名称:

康平县郝官屯乡齐屯村采石场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缺少安全警示标志和未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案

处罚决定书文号:

 (沈)应急罚[2021]支队-08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

91210123823065040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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