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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康平县郝官屯乡齐屯村采石场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李方庆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年7月29日 |
处罚事由: | 未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缺少安全警示标志;未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且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等。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第五项,第九十六条第一项,参照《沈阳市应急管理局行政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及指导标准》序号3、8、15 |
处罚结果: | 分别罚款人民币叁万柒仟伍佰元、贰万元、叁万柒仟伍佰元,合计人民币玖万伍仟元。 |
处罚机关: | 沈阳市应急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
处罚事项案件名称: | 康平县郝官屯乡齐屯村采石场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缺少安全警示标志和未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案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沈)应急罚[2021]支队-08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91210123823065040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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