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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新春城气体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行政处罚案
来源:沈阳市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2年12月30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沈阳新春城气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闻哲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21228

处罚事由: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乙炔生产车间,氧、氮、氩车间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参照《沈阳市应急管理局行政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及指导标准》17.3

处罚结果:

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

处罚机关:

沈阳市应急管理局

当前状态:

正常

处罚事项案件名称:

沈阳新春城气体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行政处罚案

处罚决定书文号:

 (沈)应急罚[2022]支队-21

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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