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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恒众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
来源:沈阳市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2年12月30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沈阳恒众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张福庆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12月30日 |
处罚事由: | 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钣喷车间西侧烤房灯具不防爆)。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参照《沈阳市应急管理局行政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及指导标准》序号24 |
处罚结果: | 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 |
处罚机关: | 沈阳市应急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
处罚事项案件名称: | 沈阳恒众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沈)应急罚[2022]支队-19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