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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航油集团辽宁石油有限公司鹏通加油站行政处罚
来源:沈阳市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5年07月19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中国航油集团辽宁石油有限公司鹏通加油站

法定代表人姓名:

王军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7月18

处罚事由:

2025年6月25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该单位2名加油员上岗时未按规定穿防静电工作鞋,经调查核实,该单位未为2名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防静电工作鞋)。

处罚依据:

该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55A的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人民币贰万

处罚机关:

沈阳市应急管理局

当前状态:

正常

处罚事项案件名称:

中国航油集团辽宁石油有限公司鹏通加油站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案

处罚决定书文号:

(沈)应急罚[2025]执法-3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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