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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新民市兴达采石场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王晔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年6月15日 |
处罚事由: | 一、二两个矿区均缺少安全警示标志、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时间以及考核结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如实记录等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参照《沈阳市应急管理局行政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及指导标准》序号7、8、15 |
处罚结果: | 罚款人民币合计40000元。 |
处罚机关: | 沈阳市应急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
处罚事项案件名称: | 新民市兴达采石场缺少安全警示标志、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结果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案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沈)应急罚[2021]支队-06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92210181MA10N3H5I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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