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规则
一、机构设置
第一条【机构性质】沈阳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震指”)是沈阳市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负责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防震减灾救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组织、协调市震指成员单位并指导各区、县(市)政府做好防震减灾救灾各项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条【市震指架构】市震指指挥长由市政府市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沈阳警备区副司令员、武警沈阳支队支队长担任。市震指成员单位调整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三条【市震指办公室架构】沈阳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震指办)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是市震指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和市应急管理事务服务中心主任担任。
二、主要职责
第四条【市震指职责】市震指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防震减灾救灾工作并监督执行。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关于防震减灾救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
(二)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市委市政府关于防震减灾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决策部署,完成上级交办的防震减灾领域的其他工作。
(三)研究部署全市防震减灾救灾工作,分析全市地震风险形势。
(四)部署、指导各区、县(市)地震监测、震害防御和地震应急救援准备等工作;
(五)开展需市震指响应处置的地震应急工作:
1.按国家、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要求,按职责分工开展全市的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事件抗震救灾工作;
2.组织开展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3.指导灾区所在区、县(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展灾区一般地震灾害应急工作。
(六)推动建立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和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加强防震减灾救灾宣传培训演练,提升群众防震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五条【市震指日常工作主要内容】对达到相应级别的突发地震灾害事件,市震指成员单位密切配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同时指导协调各区、县(市)做好地震灾害的应急处置,并为区、县(市)地震灾害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编制完善《沈阳市地震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组织开展防震减灾救灾宣传培训;落实防震减灾规划相关要求,按各自分工做好地震应急救援准备、地震监测预报预警、震害防御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震指办职责】市震指办承担市震指日常工作并指导协调成员单位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实施《沈阳市地震应急预案》,传达市震指的指示和部署,协调市震指各成员单位、有关区、县(市)震指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二)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和社情,及时上报市震指;负责与现场指挥部和指挥部成员单位保持联系;处理其他涉及抗震救灾的相关工作。
(三)传达、落实国务院、省、市领导对抗震救灾工作的指示精神;提出具体的抗震救灾方案、措施和建议。
(四)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资金的筹集、安排、调配。
(五)组织抗震救灾新闻宣传报道及召开新闻发布会。
(六)处理市震指日常工作,起草指挥部各类文件,编印审核简报,承办指挥长、副指挥长召集的各种会议,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现场指挥部职责】现场指挥部承担以下职责:
(一)分析、判断地震趋势,确定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方案;
(二)部署和组织各职能工作组按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提出灾区特别管制的建议;
(三)及时向市震指汇报地震灾情、应急处置情况、救援要求,传达落实上级有关抗震救灾指示;
(四)拟定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方案,经市震指授权后,组织现场新闻发布会。
第八条【市震指成员单位职责】市震指成员单位是市防震减灾救灾组织领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防震减灾和应急处置各项工作任务高质量完成。
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外办、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司法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政公用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城乡建设局、市房产局、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市民族和宗教局、市人防办、市气象局、团市委、市红十字会、水务集团、燃气集团、国铁沈阳工务段、地铁集团、国网沈阳供电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中国人保财险沈阳市分公司、中国人寿沈阳市分公司、沈阳桃仙机场、武警沈阳支队、沈阳警备区、沈阳市消防救援支队等有关单位职责分工和市震指设置的19个职能工作组工作任务参照《沈阳市地震应急预案》(沈政办函〔2020〕3号)执行,每年1月底前向市震指办报告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及时报告市震指有关会议精神和领导批示等贯彻落实情况。
三、工作制度
第九条【联动机制】市震指充分发挥对全市防震减灾救灾工作的指导和支持作用,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和完善地方防震减灾和抗震救灾工作机制,确保部门间、层级间各项工作顺畅衔接,建立有效、稳定的联动机制。
市震指办负责传达市震指的工作部署和领导的批示要求,向指挥长呈报工作请示和需要提请研究审议的事项,负责与各成员单位沟通联系、协调联动。
第十条【事项处理】常规性事项由市震指办副主任牵头负责、协调处理,并将情况报告市震指办主任;突发性、应急性的较大以上事项,由市震指办主任牵头负责、协调处理,并将情况报告常务副指挥长;特别重大事项,由市震指办主任提出处理意见并开展先机处置工作,报请指挥长和常务副指挥长决定处置意见。
对涉及事项的紧急程度、重大级别,参照《沈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沈阳市地震应急预案》,由市震指办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文件签发】市震指办文件按程序报主任或授权的副主任审核签发,较大事项请示常务副指挥长。文件管理工作由市应急管理局统一负责。涉及全市减灾工作全局性、重大事项的由指挥长签批。
四、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全体会议】会议由指挥长或由指挥长委托副指挥长主持,全体成员单位领导参加。会议拟讨论的文件,由市震指办提前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并修改完善,按程序报指挥长同意后提交会议。
第十三条【专题会议】市震指专题会议由指挥长或由指挥长委托副指挥长主持。出席会议人员由市震指办提出建议,按程序报指挥长或主持会议的副指挥长批准。会议议题由市震指办根据指挥长、副指挥长要求或成员单位建议研究提出,按程序报指挥长或主持会议的副指挥长批准确定。会议拟讨论的文件,由市震指办提前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并修改完善,按程序报指挥长或主持会议的副指挥长同意后提交会议。
第十四条【联席会议】市震指办适时举办或参加防震减灾联席会议,加强防震减灾行业沟通,学习借鉴经验,研究探索工作新方法。会议议题由市震指办提出,按程序报副指挥长批准确定。
第十五条【联络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会议由市震指办主任主持召开,市震指成员单位参加。会议及时通报震情和灾情,及时了解收集成员单位履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急需解决的问题,听取防震减灾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其他会议】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指示和国家、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临时召开的防震减灾和抗震救灾工作会议。
五、应急准备
第十七条【协作分工】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震指相关成员单位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各尽职责,加强协作,共同做好地震应急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应急预案】市震指组织编制《沈阳市地震应急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各区(市、县)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织编制本地区的地震应急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市震指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制定与本预案配套的部门工作方案并抄报市震指办,由市震指办统一汇编。
第十九条【抗震设防】各成员单位所管理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二十条【科普宣教】各成员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
第二十一条【值班值守】各成员单位应建立应急值守制度并严格执行,保持通信联络24小时畅通,遇有重大灾情及时处置报告。
六、应急响应
第二十二条【响应分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从低到高依次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级别。
(一)一般地震灾害
1.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严重影响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当沈阳市市区发生3.5≤M<4.0级地震;沈阳周边发生4.0≤M<5.0级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二)较大地震灾害
1.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当沈阳市市区发生4.0≤M<5.0级地震;沈阳周边发生5.0≤M<6.0级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三)重大地震灾害
1.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当沈阳市市区发生5.0≤M<6.0级地震;沈阳周边发生6.0≤M<7.0级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四)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地震全市上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2.当沈阳市市区发生M≥6.0级以上地震;沈阳周边发生M≥7.0级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各响应级别的应急处置和现场职能工作组责任分工参照《沈阳市地震应急预案》执行。
第二十三条【响应启动与终止】当地震灾害事件发生且达到响应级别后,经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市委、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宣布启动市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应急响应后,应当按《沈阳市地震应急预案》开展相关工作。市级地震应急响应级别的调整与终止由市政府决定、宣布。
七、抢险救援
第二十四条【救援原则】地震应急现场指挥遵循科学、高效、有序原则,一次地震现场只设一个现场指挥部。地震发生后,灾区政府要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建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救援工作,一旦上级现场指挥部建立,下级现场指挥部要尽快进行现场指挥权移交,由上级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救援工作。
第二十五条【救援力量】市级抢险救援力量体系以军队、武警为突击力量,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骨干力量、专业队伍和社会救援队伍为补充力量。
第二十六条【救援专家】市级抢险救援专家队伍由市应急管理局根据灾害类型,从市应急抗震救灾专家库中选取并组建,负责支援灾害发生地研究、处理抢险救援重大技术问题。
第二十七条【救援物资】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为抢险救援提供物资、资金、车辆、电力、通信、医疗等方面的保障。
八、后期处置
第二十八条【灾后重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各成员单位和灾害发生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务院、省政府的地震灾后重建规划指导下,结合市政府工作部署,各尽职责、加强协作,共同做好灾后处置、重建等各项工作。
九、其他规则
第二十九条【工作纪律】市震指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工作部署,严格遵守工作规则,严格执行工作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三十条【成员调整】市震指成员单位结合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三十一条【联络员机制】市震指建立联络员工作机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召开联络员会议,组织学习、交流情况、研究问题。联络员由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处级干部担任。联络员调整需在7日内向市震指办报备。
第三十二条【工作机制】建立各成员单位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有效支援、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实行部门联动和区域协作,形成抗震救灾合力。市震指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监督检查、挂牌督办、会商、考核、通报等工作机制。
第三十三条【实施日期】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规则由市震指办负责解释。
附件2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职能工作组职责分工
一、综合组。组长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传达和贯彻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震区市政府、各职能工作组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协调各救援队伍的救援行动;汇集、上报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负责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文件、简报等各类文书资料的起草、准备和整理归档。
二、抢险救援组。组长单位:市应急管理局。组成单位:沈阳警备区、武警沈阳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
负责拟定抗震救灾方案,提出具体措施建议;制订实施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清理灾区现场。
三、物资保障组。组长单位:市应急管理局。组成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族和宗教局、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局、市房产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红十字会。
负责制订实施受灾群众救助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组织调集、转运帐篷和灾区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四、医疗防疫组。组长单位:市卫生健康委。组成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沈阳警备区、武警沈阳支队、市红十字会。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医疗救治,监测灾区饮用水和食品,防范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医疗服务与心理援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地震灾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救灾设备等质量的监督检查,抽查,确保灾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救灾物资的质量安全;其余单位共同参与医疗防疫工作。
五、救助安置组。组长单位:市应急管理局。组成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商务局、市城乡建设局、市房产局、市红十字会。
负责灾民安置点建设,生活用品发放,生活区医疗服务、防疫等工作。
六、治安保障组。组长单位:市公安局。组成单位:市教育局、市民族和宗教局、市司法局、武警沈阳支队。
负责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严密防范、严厉打击趁机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积极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七、交通保障组。组长单位:市交通运输局。组成单位: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地铁集团、国铁沈阳工务段、沈阳桃仙机场。
负责抢修维护铁路、公路、桥梁、隧道、机场等交通设施,指挥道路交通管制,空中管制。(其中: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桥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组织市内道路、桥梁、隧道;地铁集团负责地铁;国铁沈阳工务段负责铁路;桃仙机场负责空港)
八、电力保障组。组长单位:国网沈阳供电公司。
负责灾区供电线路抢修和应急期临时供电。
九、通讯保障组。组长单位: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组成单位:沈阳警备区、武警沈阳支队、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负责灾区通讯线路的抢修和救灾临时机站的架设。
十、新闻宣传组。组长单位:市委宣传部。组成单位:市委网信办、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市应急管理局。
负责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灾情;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
十一、调查评估组。组长单位:市应急管理局。组成单位: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局、市房产局。
负责地震烈度区的评估调查,房屋损坏调查,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
十二、救灾专家组。组长单位:市应急管理局。组成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城乡建设局、市房产局、市卫生健康委。
负责提供地震救援、房屋鉴定、损失评估、灾民安置、恢复重建等重大问题的全局性、前瞻性政策建议和应急处置建议。
十三、救灾指挥组。组长单位:市应急管理局。组成单位:市卫生健康委、沈阳警备区、武警沈阳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
负责震后抢险救灾现场指挥、科学救援工作。
十四、次生灾害防范组。组长单位:市应急管理局。组成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水务集团。
负责做好灾区防火以及灾区安全生产隐患和环境风险排查、防范工作;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预警,一旦发生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堰塞湖、地面塌陷、地裂缝等险情,及时通知当地政府组织疏散群众,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加强河湖水质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防控,保障灾区水库安全和饮用水源安全。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加强城市户外广告牌安全管理;加强灾区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
十五、气象服务组。组长单位:市气象局。
负责提供灾区气象监测,为应急救援辅助决策提供帮助。
十六、震情监测及科学考察组。组长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负责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余震监测;灾后地震影响区域的科学考察工作。
十七、房屋快速鉴定组。组长单位:市城乡建设局。组成单位:市房产局。
负责震后房屋结构快速鉴定,鉴定居民住宅、学校、酒店等房屋能否继续使用,给出评估结果。
十八、救灾捐赠与涉外组。组长单位:市红十字会、市政府外办。组成单位:沈阳桃仙机场。
负责接受和安排国内外捐赠,处理其他涉外事务。负责协调国外地震救援队在灾区的活动及现场救援工作。
十九、恢复重建组。组长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组成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城乡建设局、市房产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震后恢复重建工作。
灾区所在地各区、县(市)政府参与各工作组地震应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