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沈阳市应急管理局官网!
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化解产能过剩
市安监局落实国家和省市水泥玻璃去产能开展检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7年05月27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6﹞3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101号)以及近期《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水泥玻璃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相关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7﹞14号)、市环保局2月9日《做好水泥玻璃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按照省安监局《强化执法检查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的要求,现将有关检查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区安监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亲自安排,亲自调度,并制定专人负责具体工作。

  二、主要检查工作

  1.各相关区县安监局要认真排查摸底本地区水泥玻璃企业底数,生产情况与安全生产状况,标准化建设与运行情况(级别、有效期);停产企业停产原因、停产时间与期限、有无复产打算、有无废业或转型打算,标准化建设情况级别、有效期)。

  2.各相关区县安监局要对水泥、玻璃行业生产企业立即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企业消除事故隐患;如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安全生产标准化超期未审要责令停产停业整改,经6个月整改仍未达标的,要提请属地政府予以关闭。

  3.请对本地区的相关企业制定安全监管清单,对违法违规的要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处罚结果要在当地主流媒体予以公示。

  4、各相关区县安监局要将不达标应限期整改的企业名单,以及经整改仍不达标、已依法关闭的企业名单,每月底前报送市安监局,同时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水泥、玻璃行业关闭淘汰工作,监督企业淘汰退出期间的生产安全。

  请各地区在8月20日前,将落实情况书面报市安监局监管一处。

  联系人:李建强电话86589720

  邮箱:31602824@163.com

  沈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5月15日

  

主办单位:沈阳市应急管理局     【网站地图】
联系电话:024-86589666 版权所有:沈阳市应急管理局
网站识别码:2101000037 ICP备案号:辽ICP2021004675号 公安机关备案号:21011999001-01636
技术支持单位:沈阳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沈阳市信息中心、沈阳市信用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