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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现将沈阳市应急管理局受理行政复议机构的办公地址等相关信息公布如下:
沈阳市应急管理局
邮寄地址:沈阳市于洪区白山路2号政策法规处
联系人:孙茂丽、李海滨
办公电话:024-86589804
电子邮箱: yjjxzfy@163.com
行政复议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应当是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行政管理相对人。
二、申请人应当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三、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四、属于市应急管理局管辖范围。
五、人民法院已立案的,市应急管理局不再受理。
六、有具体的复议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七、申请人在申请书中应留下有效通讯地址、联系方式,以便行政复议机关核实有关情况。如您通过邮寄或邮箱发送,请注明“行政复议”字样,并请您及时电话告知。收到申请时间以行政复议机关核实的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