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办事指南
1 事项名称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2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3 事项编号
4 审批单位
沈阳市应急管理局
5 审批对象
沈阳市范围内从事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储存烟花爆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的企业
6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
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36号,2010年12月14日公布,2015年4月2日修正)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以下简称化工建设项目);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
7 办理条件
7.1 建设项目具有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的;
7.2 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7.3 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
7.4 设计内容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
7.5 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对未采纳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作充分论证说明;
7.6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8 办理方式
窗口申请
9 审批数量
根据辽宁省政府的相关规定,省内不得新、改、扩建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10 申办材料
10.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10.2 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
10.3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10.4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10.5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10.6 建设项目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建设单位在原有土地进行项目建设、不新增用地、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建设单位可提交土地使用证(复制件));
10.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11 办理流程
受理——专家评审——审核——决定
11.1受理
窗口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核对,并根据核对结果做出相应的决定:
11.2专家审查
组织人员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
对申请文件、资料审查存在问题的,责令企业整改。
11.3审核
审核企业整改后的文件、资料,并做处审核意见。
11.4决定
11.4.1符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作出准予批准的决定的,并出具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11.4.2不符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的,并并出具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不予通过),说明理由。
12 审批内容
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36号,2010年12月14日公布,2015年4月2日修正)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作出批准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申请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再审。
13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后同)
14 收费款项
无
15 结果送达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16 申请人权利
1、向窗口咨询或查看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办事程序的权利;
2、要求窗口为其保密的权利;
3、依法对窗口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4、因窗口人员的许可行为违法和不当,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依法请求得到赔偿的权利;
5、对涉及公共利益或个人权利的事项,享有听证的权利;
6、对行政许可决定由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7、依法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8、依法提出以授权窗口的许可项目的申请的权利。
17. 申请人义务
1、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许可事项的义务;
2、对未经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不得擅自开业、停业或歇业的义务;
3、向窗口提交真实、有效、完整、齐全的申请材料的义务;
4、对行政机关提出的改正意见应限期整改,不得无故不执行的义务;
5、对行政许可项目严格按照文书管理规定送件、取件的义务。
18. 温馨提示
19. 联系信息
19.1 办理地点: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60号 D11窗口
19.2 办理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
19.3 咨询电话:024-83963201
19.4 监督电话:024-86589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