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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解读
来源:沈阳市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1年04月22日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主要根据《应急管理部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54号)和《辽宁省应急管理厅 辽宁省公安厅 辽宁省司法厅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应急发〔2020〕9号),草拟了《沈阳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日常执法中的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事故调查中的案件办理、证据的收集与使用、协作机制、附则,共六章、三十条、八个附件文书

  (一)明确了《办法》的适用对象和范围。《办法》适用于全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应急管理部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发现的涉嫌其他犯罪案件,参照本《办法》办理。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办法》明确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主要有七类,分别是:重大责任事故案件;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件;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件;危险物品肇事案件;消防责任事故、失火案件;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件;非法采矿,非法制造、买卖、储存爆炸物,非法经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等涉嫌安全生产的其他犯罪案件。

同时,《办法》还明确了监督原则、协作原则(法律适用、信息共享、案情通报)、分工原则、保密原则。

  (二)明确执法检查和事故调查两方面工作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对执法检查和事故调查两方面明确各部门的协调配合,以及移送过程中的异议复议法律监督。一是日常执法中的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办法》明确了应急管理部门移送案件的程序及所需附送的材料,明确了公安机关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的期限及相关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告知书》,依法不予立案的,填写《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应急管理部门,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应急管理部门对不予立案有异议的,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公安机关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二是事故调查中的案件移送,明确事故调查中,事故调查组可以召开专题会议,参加事故调查的公安机关可以了解事故调查进展情况,对有关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提出追究刑事责任等建议。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对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立案侦查的,应当在3日内将《立案决定书》抄送组织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和人民检察院。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的事实、性质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以及责任追究有意见分歧的,应当加强协调沟通。必要时,可以就法律适用等方面问题听取人民法院意见。总体上,强化了各部门从立案到协调解决意见分歧的全过程协调配合。

  (三)构建常态化协作机制。《办法》着力构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常态化协作机制。主要包括:一是明确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明确本单位的牵头机构和联系人,加强日常工作沟通与协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重要问题,并以会议纪要等方式明确议定事项。二是定期联合通报辖区内有关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移送、立案、批捕、起诉、裁判结果等方面信息。三是应急管理部门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就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证据的固定和保全等问题咨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可以就案件办理中的专业性问题咨询应急管理部门。受咨询的机关应当及时答复;书面咨询的,应当在7日内书面答复。四是人民法院应当在有关案件的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规定及时将判决书、裁定书在互联网公布。五是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发现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保障方面存在问题或者有关部门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方面存在违法、不当情形的,可以发出检察建议、司法建议。有关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反馈提出建议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同时,《办法》要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运用信息化手段,逐步实现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的网上移送、网上受理和网上监督。

(四)制定了我市的案件移送为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实际操作性,根据省应急厅的移送《办法》和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执法手册(2020版)》制定了我市的《案件移送书》《案件移送书》(回执)《立案告知书》《不予立案通知书》《撤销案件决定书》《不予立案决定书复议书》《立案监督建议书》和《立案决定书》八个附件,并以征求意见的形式获得市司法局的同意

    三、主要特点

(一)增加了对国家、企业、个人敏感信息的保密原则。与国家局和省厅的文本相比,特别增加了对国家、企业、个人敏感信息的保密原则,保证执法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程序正当性(详见文本第五条)。

(二)增加了提级管辖原则。呼应了第二十二条“对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必要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直接组织办理。”的规定,使得案件的处理更具灵活性(详见文本第九条)。

(三)增加了涉案物品代为保管的费用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协商解决的内容。经查,有关保管费用如2014年的《沈阳市罚没财物管理办法》、2004年的《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加强罚没(抵费)物品管理的通知》和2008年度《沈阳市罚没管理规定》等文件均未对涉案物品的代为保管费用有所规定(详见文本第十四条)。

(四)明确了公安机构受案后做出决定的最长期限为30日。明确了公安机构受案后做出决定的最长期限为30日,避免受案不作为的情况,国家和省仅在文本中提出了“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并未明确期限达到几日属于逾期(详见文本第十五条)

    (五)增加了应急管理部门对检察意见处理的回复期限。增加了应急管理部门对检察意见处理的回复期限不得超过30日,确保及时通报的原则能够按期落实(详见文本第十九条)

(六)增加了由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各部门间同级协作的基本移送原则(详见文本第三十条)

沈阳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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