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切实做好改善民生各项工作指示精神,进一步落实惠民政策,降低农村住房保险费中农户个人缴费金额,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下发了《市应急管理局 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进沈阳市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通知》(沈应急发[2021]35号)(以下简称《通知》)。
一、修订依据和过程
依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辽宁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通知》(辽民发〔2014〕67号)规定“农村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分散五保户的保险费由政府全额承担,一般农户的保险费由个人缴纳部分原则上不应低于保险费总额的25%”要求,为使我市广大农户更多地享受到惠民政策,减轻农户资金负担,提升农户自愿参保意愿,市应急管理局结合我市实际,在征求各地区政府意见后,经市政府同意,与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全面推进沈阳市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通知》,对我市现行农村住房保险资金政策进行调整。
二、政策总体思路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切实做好改善民生各项工作指示精神,结合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辽宁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通知》(辽民发〔2014〕67号)要求,为使我市广大农户更多地享受到惠民政策,降低农村住房保险费中农户个人缴费金额,减轻农户资金负担,提升农户自愿参保意愿。
三、政策主要内容
《通知》共7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被保险人和保险标的,对被保险人范围和保险标的内容进行明确;第二部分是保险责任,对造成的房屋损失及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的原因进行确定;第三部分是保险费和保险期限,保险费每户每年20元,每次保险期限为1年;第四部分是损失确定及赔偿处理,明确损失确定方式、计算方法及赔偿金额最高限额等内容;第五部分是资金申请程序,明确政府内部资金申请流程;第六部分是资金配比,明确个人、各级政府承担资金比例;第七部分是工作要求,从思想认识、财力支持、宣传推广等方面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提出要求。
四、重点情况说明
该《通知》作为全市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政策指导。在我市农村住房保险基准保费每户每年20元的前提下,原政策是一般保户的保费由个人承担10元/户、政府承担10元/户,新政策出台后,一般保户个人承担费用由10元/户降低为5元/户,政府承担由10元/户提升至15元/户。
市应急管理局 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进沈阳市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通知.doc
文件链接:关于全面推进沈阳市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通知